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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口粉絲商標戰 贏了金味泉

銷售一甲子的老牌龍口粉絲,認為同行金味泉實業公司過去的「新能口」粉絲商標被撤銷後,又以「新能」2字加「口字圖形」申請商標註冊,「換湯不換藥」易使消費者混淆,向智慧財產局提商標異議及訴願被駁回。

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龍與能的讀音相同、字形相似,龍口與新能商標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同一產品;龍口粉絲在國內是知名品牌,應予較高保護,因此判龍口勝訴,並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發回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處分。

龍口食品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主張,金味泉實業公司10年前以「新能口」註冊為粉絲等食品商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商標與龍口粉絲相近似,撤銷商標註冊後,金味泉3年多前再以「新能」兩字與口字嘴巴圖形的組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

龍口公司向智慧財產局提商標異議及訴願都被駁回,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行政訴訟,主張龍口粉絲在國內外行銷60多年,是家喻戶曉的知名品牌,金味泉行為誤導消費者認為龍口粉絲與新能粉絲是同一家公司產品。

但智慧財產局認為,新能商標的口字已圖樣化,狀似微笑嘴形,與過去新能口商標的文字設計方式不同;且新能與龍口商標外觀與讀音都不同,消費者不會混淆誤認為同一家公司。

智財法院法官則認為,「龍」與「能」兩字台語讀音相同、字形相似;金味泉過去的新能口商標遭撤銷註冊,卻以相同文字圖形及稍微變化的商標申請註冊,主觀上應非善意。

法官認為智財局處分明顯有違誤,判龍口勝訴,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發回智財局依法院判決見解重新審查。

2013/01/1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