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